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31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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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3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31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脫逃,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縱放或便利逃脫罪)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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