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於準備程序當庭表明撤回告訴之意思,並具狀陳明,有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足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