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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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41號原告 黃耿芳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蘇毓霖 律師被告 陳惠萍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黃耿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主張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黃耿芳(下稱原告)與被告陳惠萍(下稱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民事更正聲明暨準備書㈠狀中追加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為因財產權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以上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應駁回其相關之訴求,特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