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百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靖侖 │台北北門郵局│92年10月10日│6,400元│E0000000││├──┼─────────┼─────────┼───────────┼─────────┼────────┼──┤│002│同良機械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92年11月30日│32,183元│JC0000000││││ 陳忠夫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