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世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肆叁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世原前因犯販賣、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12號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惟上開判決均未對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販賣、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以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並於判決理由中敘明該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即本案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標的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上開販賣、轉讓毒品之犯行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等語在案,此有該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