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於97年3月21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