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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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乙○○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會新樓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禁治產宣告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原告訴訟代理人徐朝琴律師請補正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為委任人之民事委任狀,兩造應於期日前到院聲請閱覽本院調閱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649號及96他字第713號卷宗,並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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