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鄭又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又瑄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12月06日屆滿,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06月06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2機動計付(月調)。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0月0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582,382元(其中本金574,259元,緩繳息8,1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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