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65號債權人久和成不銹鋼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 張清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向債務人個人請求給付票款之法律上原因及相關釋明證據(依所提支票影本顯示債務人並非發票人)
二、本件支票經提示退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本件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且未有債權人公司之印鑑。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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