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 和訴訟代理人劉 昱伶 被告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