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王美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炎明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6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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