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黃 不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639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