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凌威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偉 代理人 宋芬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凌威航太科技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3年2月14日│67,200元│AX0000000││││份有限公司林文│竹科新安分行│││││││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