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辜耀陞 即 辜存顯 債務人 辜耀論 債務人 黄嬿臻 債務人 辜鈺淋 債務人 辜瀞萮 債務人 辜薏儒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辜清佳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