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儷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另案被告 蕭兆翔 (被告蕭兆翔所涉過失重傷害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99年12月24日晚上6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號000-000重機車搭載女友即告訴人 盧咨伊 ,沿新竹市○○○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途經該路編號10613號路燈前22公尺處之左轉彎路段時,本應注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當時天色黑暗有燈光,車況正常,柏油路面無障礙或其他缺陷,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被告翁儷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同向行駛於上開路段,亦疏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案被告蕭兆翔即貿然自被告翁儷瑄左方直行穿越時,直接撞上偏左行駛亦未注意左方直行車之被告翁儷瑄所騎乘前開重機車之左後方,使雙方人車倒地,被告翁儷瑄與前開機車均順勢由右側倒地並向前滑行,而另案被告蕭兆翔及告訴人盧咨伊與前開機車則向右方倒臥在地,造成告訴人盧咨伊受有右手、雙膝多處挫傷之傷害,被告翁儷瑄則受有嚴重頭部外傷併顱頁骨骨折及右枕葉、後顱窩硬腦膜上出血與二側額葉及左顳葉多處挫傷性顱內出血及嚴重腦挫傷等傷害,經緊急送新竹市南門綜合醫院開刀急救,再轉送 馬偕 紀念醫院新竹分院加護病房治療,仍呈多重極重度之語言、肢體障礙等無法回復之重傷害,因認被告翁儷瑄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盧咨伊告訴被告翁儷瑄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經告訴人盧咨伊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盧咨伊101年2月17日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頁)。是依照前開說明,本件被告翁儷瑄過失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交通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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