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0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7號原告 嚴以渝 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許立民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美琪
劉冠吟 曹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