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9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告青雲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禮正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陳秉怡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緯婷
蔡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貨物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代表人吳英世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代表人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變更為吳英世,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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