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5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告巧紳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勝賜 (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
鄭華合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麥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5年7月5日上午11時1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