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7號債權人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債務人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政遠 債務人 李芳忠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一項債務人應增列「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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