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

聲請人 劉佩宣劉漢順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漢順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劉漢順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具狀敘明聲請人提出之股份分配同意書總分配股數2,686

股與本件掛失1,947股不符之原因為何?

四、請提出劉漢順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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