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0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劉漢順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提出劉漢順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具狀敘明聲請人提出之股份分配同意書總分配股數2,686
股與本件掛失1,947股不符之原因為何?
四、請提出劉漢順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