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豐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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