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英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及代號AB000-H110337號女子(下稱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易服社會勞動之受刑人,其等於民國110年12月7日9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特搜大隊國光分隊履行社會勞動。詎被告意圖性騷擾,接續在上址男廁、公共洗手台旁伸手觸摸甲女胸部,而對甲女為性騷擾行為。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甲女間調解成立,甲女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