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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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林俊源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14罪)、8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因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拘役30日、拘役20日(共3罪),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因㈤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㈦偽造文書、詐欺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4罪)、3月、8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如上開㈠至㈦案件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31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8月1日送監執行後,於109年12月18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39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539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