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20號上訴人 周志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
盧昱成 律師被上訴人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之複代理人應增列盧昱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列盧昱成律師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張智宏律師之複代理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陳繼先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