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賴承泰 (原名 賴慶璋 )
李孟涵 (原名 李麗香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2,471元,及自民國8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8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賴承泰即賴慶璋、李麗香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86年3月1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等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