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5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壹張、「甲○○」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甲○○」印章壹枚,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共柒枚,均沒收之。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壹張、「甲○○」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甲○○」印章壹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款卡壹張,及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偽造「甲○○」之署押共伍枚,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壹張、「甲○○」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甲○○」印章壹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壹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款卡壹張,及如附表所示署押共拾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乙○○因缺錢花用,於98年9月後陸續向臺中市之某地下錢莊借貸,因無力清償本利,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阿宏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於99年3月23日前之某日,在臺中市○○街與文華路口,提供其個人照片數張予「阿宏」,再由「阿宏」在不詳之時間、地點,將該照片分別黏貼於記載甲○○年籍資料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其上包括偽造「內政部印」之公印文)及全民健康保險卡,「阿宏」並偽刻甲○○之印章1枚後,於99年
3月23日20時40分,在上開地點,將前開偽造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印章一併交予乙○○,雙方約定由乙○○持該等偽造證件及印章至甲○○戶籍所在地即臺北縣樹林市之金融機構開戶,每開一帳戶「阿宏」即從乙○○積欠之借款中扣抵3000元。乙○○即於99年3月25日13時30分許,至臺北縣樹林市鎮○街○○號板信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下稱板信銀行),假冒甲○○之名義向承辦行員 簡惠偵 表明申設存款帳戶之意,並分別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文件偽造「甲○○」之署押並蓋用「甲○○」之印章後,進而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及偽造甲○○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交予簡惠偵而行使之;復於同日15時10分許,前往臺北縣樹林市○○路○段○○○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樹林分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假冒甲○○名義向承辦行員 賴姵樺 表明申設存款帳戶之意,並於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文件偽造「甲○○」之署押並蓋用「甲○○」之印章後,進而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及偽造甲○○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交予賴姵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甲○○、板信銀行與國泰世華銀行對於客戶管理、戶政機關對於身分管理及健保機構對於被保險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嗣因賴姵樺發覺前開證件有異而報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印章1枚、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等物。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證人簡惠偵、賴姵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扣案之偽造「甲○○」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
、偽造「甲○○」印章1枚、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
㈤國泰世華銀行印鑑卡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影本、板信銀行
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影本、印鑑卡影本各1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按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係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中央
健保局核發作為本國人士身分之證明及使用醫療制度之用,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均係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
又戶籍法第75條業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此條規定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變造犯行予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12條係針對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犯行為之處罰規定,戶籍法之規定應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又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稱之公印或公印文,係指表示公務
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或其印文,本件偽造「甲○○」之國民身分證上印載之「內政部印」印文,係表示公務機關之資格及職務,即屬印信條例第2條所規定印信之印文,應為刑法第218條之公印文。再按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8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同時偽造公印文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6511號判決意旨供參)。
㈢是以,被告乙○○持偽造「甲○○」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
康保險卡據以行使之行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8條第1項偽造公印文罪(國民身分證部分)、刑法第216條、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全民健保卡部分);另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甲○○」簽名及印文再持之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甲○○」印章之行為,及偽造「 鄭鼎瀚 」署名及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70年臺上字第110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基於單一偽造文書之犯意,提供其所有之數張照片予有犯意聯絡之「阿宏」,再由「阿宏」為上開偽造國民身分證、公印文、健保卡,進而由被告前往金融機構填製具私文書性質之帳戶申請書行為,係為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自得評價為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4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以偽造公印文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最重且係相同法定刑之罪,而依整體客觀犯罪情狀觀之,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重於偽造公印文罪)。被告所犯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就被告所偽造「甲○○」國民
身分證上有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部分之事實漏未敘及,惟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擅持偽造之身分證件申辦銀行帳戶,
對於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影響重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甚微,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偽造之「甲○○」國民身分證1張、全民健康保險卡1張,係被告與綽號「阿宏」之男子所有、因本件犯罪所生之物;另國泰世華銀行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亦為被告乙○○所有,因本件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3款宣告沒收;偽造之「甲○○」印章1枚及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偽造「甲○○」之署押共12枚(含簽名4枚、印文8枚),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8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位置│偽造「甲○○」署押數│├──┼─────────┼────────┼──────────┤│一│板信商業銀行存摺│戶名欄│印文1枚。│││存款開戶申請書├────────┼──────────┤│││存戶簽收存摺處│印文1枚。│││├────────┼──────────┤│││存戶立約定書人欄│簽名1枚、印文1枚。│├──┼─────────┼────────┼──────────┤│二│板信商業銀行印鑑卡│印鑑樣式欄│印文1枚。│││├────────┼──────────┤│││存戶簽名蓋章處│簽名1枚、印文1枚。│├──┼─────────┼────────┼──────────┤│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人簽名處│簽名1枚。│││印鑑卡├────────┼──────────┤│││印鑑樣式欄│印文1枚。│├──┼─────────┼────────┼──────────┤│四│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卡申請人簽章│印文1枚。│││存款開戶申請書│處││││├────────┼──────────┤│││存戶簽名蓋章處│簽名1枚,印文1枚。│├──┴─────────┴────────┴──────────┤│││合計:署押12枚(簽名共4枚、印文共8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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