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99號原告正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建正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
簡慧如 律師被告世紀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8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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