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6號上訴人 胡榮駿 (原名 胡新香 )被上訴人 曾錦泰
張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捌仟捌佰元(計算式:197,800+1,421,000=1,618,8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