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605號債權人 賴玉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素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國內匯款
申請書之匯款人為 賴錦順 ,凱基銀行代償證明書代償人為賴錦順,非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