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62號聲請人丙○○
樓之3聲請人乙○○
樓之3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丙○○、乙○○請求拋棄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至第二順位,若均殁再增至更後順位)。
二、後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第二順位若均殁再增至更後順位)。
三、已通知後繼承人之書面通知。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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