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周公 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各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9月10日邀同被告乙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0日起至96年9月10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利息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4.5%計息(本筆原告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之利率為6.625%)。另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另於93年9月10日邀同被告乙○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9月10日起至96年9月10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依原告基準利率加年息
2.87%計息,嗣後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機動調整(本筆原告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之利率為6.46%)。另約定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除依約計算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㈢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就前開2筆借款均僅繳納本息至
95年1月9日,迄已逾期,其尚積欠原告各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被告乙○○、丙○○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乙○○則以: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雖有積欠原告上述款項,但係因最近工程資金周轉困難始無法按月清償,待工程告一段落即有錢可以還款,請原告不要查封房子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2紙、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2紙、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2紙等為證,且為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乙○○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乙○○雖請求允許其緩期清償,惟兩造之借貸契約內既已載明「被告應自撥款日起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期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者,則視為全部債務到期」,故被告於本件訴訟中請求緩期清償即屬無理由(惟被告非不得於本件判決後再與原告協商緩期清償事宜,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周公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及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1,666,656元,及各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編號│尚積欠金額│利息利率│利息計算│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新臺幣)│(年息)│起迄時間││├───┼──────┼─────┼──────┼────────────┤│1│555,552元│6.625%│自95年1月10│自9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止│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2│1,111,104元│6.46%│自95年1月10│自9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止│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