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02號原告 林勇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妮曼左特 即PARINEEMANEECHOTE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㈠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泰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㈡原、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泰國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潘妮曼左特即PARINEEMANEECHOTE為泰國籍,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國際通用性語文或泰國文譯本,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