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被告群帝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補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