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叁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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