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陳思忠 原告因請求被告 陳慶塘 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萬8423元,應繳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6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