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陳方 鄒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宏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請求拍賣標的物,其中屏東縣○○鄉○○段○○○○號之
土地,相對人朱宏興之姓名於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內之設定義務人登載為「 朱興宏 」,顯係登載錯誤,請至地政事務所更正後,陳報上開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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