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金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
號及同段1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