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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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鄭德 交之債權人, 鄭德交 則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該案已判確定,對於該案不動產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有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9年度訴字913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