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珊瑚貝殼廟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訴訟代理人 許翔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陀桂英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萬 伍仟零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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