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陳厚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