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04號上訴人 賀權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劉宸翃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0,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