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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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51號原告 張明峯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佳純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庭呈書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4,075,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原告已繳20,008元,尚欠2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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