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木筆 被告 葉品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世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6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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