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陳秋華
陳文生 潘秋香 被告 陳偉智
陳偉浩 沈人傑 沈玥珍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雲傑 被告 沈玥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以104年度家補字第3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已先後於同年9月2日及5日送達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03-105頁所附之本院送達證書)。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106頁所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既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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