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雄監獄呈請假釋,已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61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