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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