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號受罰人 湯瑞遙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瑞遙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查臺灣威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日同意就任,此有股東同意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可稽,受罰人遲至102年1月11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處受罰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