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劉沛宸 被告 簡聖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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