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冠毅 被告 陳沐豐
(原名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唐中興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