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侵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甲○之母(住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中侵簡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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